日前,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,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、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,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。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,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、递交税务登记表,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。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,本着节约的原则,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,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。